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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快讯
IPO上市规划骄阳介绍:设计退出机制实际操作
来源: 时间:2022-08-18
由于股权激励涉及的关键主体是公司和参与激励计划的员工,所以能够触发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通常也就是员工和公司两大主体。根据具体情形的差异,会出现不退出、主动退出、被动退出、意外退出四大类情况。其中,主动退出是指员工自己选择离开,主要有员工主动离职退休等情形;被动退出是指公司让员工离开,主要基于员工过错或者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发生重大变化;意外退出是指员工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从而需要退出。
(一)员工异动
通常,发生退出情形往往是由于员工层面发生了需要终止激励的情形。总的来说,员工异动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不退出
当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服务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姊妹公司等),同时不存在不得接受激励的情形时,激励对象无须退出。毕竟双方劳动关系仍在,继续股权激励能够持续激发员工为公司贡献价值的积极性,但在考核层面和股权数量等层面,公司可根据需求做出部分调整。
规范表述: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主动退出
主动退出可分为“主动离职、劳动合同到期”和“退休”,在前者这种情形下,员工可能不再满足受激励条件或者公司觉得不适合继续激励: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行权或解锁,由公司注销;对于已经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按照授予价格加计一定年息予以回购。对于后者,如果激励对象退休,那么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按退休前的计划进行,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纳入行权或解锁条件,对于已经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按照授予价格加计一定年息予以回购。
规范表述: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被动退出
被动退出主要是指非员工意愿的退出,一般就是指员工发生负面情形,公司要求其退出。对于这类情形,一方面,员工不再享有相应的受激励的资格: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行权或解锁的激励股权,公司会用较低的价格予以回购。具体原因包括员工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轮岗调岗、存在失职渎职情形、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类因素退出的,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或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行权或解锁,由公司注销;对于已经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可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者回购(上市公司),或者按照授予价格和公司届时的净资产价格孰低者予以回购(非上市公司)。
规范表述:激励对象未能有效履职、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意外退出
意外退出是指员工层面发生了本人和公司意愿之外、不可控的情形,导致员工难以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而需要退出。具体情形包括员工因执行职务死亡或丧失劳动力、非因执行职务死亡或丧失劳动力。之所以要区分是因执行职务还是非因执行职务,主要是为了体现公司在激励员工时的公平原则。相应地,退出机制的设计也会有所差别。

■员工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按身故前的计划进行,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纳入行权或解锁条件;对于已经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 员工非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行权或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已经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由继承人继承。

■ 员工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按之前的计划进行,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纳入行权或解锁条件。
■ 员工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行权或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
规范表述: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发生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
(二)公司异动
当然,也存在公司层面发生异动情形导致需要终止激励的情况。公司层面的异动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不退出
此种情形主要包括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通常来说,这种情形并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执行,因此公司可继续予以实施。当然,部分公司会事先规定,如果发生上述情形,那么届时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是否退出。
规范表述: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2.被动退出
此种情形是指公司层面存在负面情况,导致股权激励难以延续,员工不得不退出,包括公司未依法披露信息导致股权激励无效、公司因会计和财务等违法违规、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
由于公司未依法披露信息导致股权激励无效的,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注销;对于已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激励对象需要返还全部收益,但是可以向公司追偿。
由于公司因会计、财务等违法违规的,对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行权或解锁,由公司注销;对于已经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按照授予价格加计一定年息予以回购。由于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的,对于已经行权或解除限售的部分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规范表述: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或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注销或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已行权或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三)特殊情形此情形主要是指激励对象在激励期间涉及离婚。

离婚一般不会影响员工激励资质、考核以及激励方案的继续推行,所以不视作退出情形。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的规定,这部分激励股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能涉及分割的问题,所以特此提及。激励股权是为了吸引、留住和激励优秀员工,而其配偶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贡献价值,不宜作为公司股权的持有者。因此,公司可与员工事先约定,这部分股权不可分割,但是激励股权产生的经济利益可以由员工及其配偶按照离婚协议、遗产继承或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规范表述:激励对象在激励期间涉及离婚的,激励股权不可分割,但是由激励股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可由激励对象及其配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任何时候激励对象的配偶不得径行向公司提出分配激励股权对应的经济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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