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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权激励骄阳小编介绍:股权激励系列-股权支付(一)
来源: 时间:2022-04-19

一、股权支付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骄阳公司总结股份支付如下特点:

1)权益工具可以简单理解为公司股权/份;

2)股份支付的对象,不仅仅只针对公司员工,如公司顾问,客户、供应商入股等,需考虑股份支付;

3)股份支付的目的,是以获取对方服务而与对方做得一次交易,既然是交易自然就有可能会产生费用;

4)权益工具的定价方式,需按公允价值确定,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公司当前价值和未来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第六条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骄阳公司总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内容如下:

1)没有约定交易方的服务期,或限制性条件的,可一次性确定股份支付费用;

2)约定交易方的服务期或限制性条件的,可按服务期或等待期内的时间,进行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二、股权支付的情形

IPO企业实行股份支付与上市公司相比,其类型多样,成因复杂,公允价值难以确认,因而情况也更为复杂。为避免大股东通过对股权进行低价转让等作为支付手段,从而间接承担企业成本费用进而导致企业利润失真等情况发生,在企业IPO审核过程中,企业涉及的股份支付及相关处理往往是审查关注的重点。参考企业当期的公允价值,股份支付费用从算法角度看,即授予日公允价值与实际授予价值之前的差额。

当然,IPO企业面对的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因此针对股份支付的具体适用情形,证监会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6月修订)中问题26进行明确解答:

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份支付》的情形

(1)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

(2)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3)有充分证据支持属于同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事项的,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

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形

(1)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

(2)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

(3)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

(4)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应属于股份支付的情形

(1)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

(2)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

(3)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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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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